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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-07-09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工程管理系     点击:

各部门、各院系:

根据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陕教师〔2013〕46号)和《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(知识更新工程)工作的通知》(陕教人办〔2014〕18号)文件精神。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(不分系列)时,均需具有符合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(学习经历须从2012年补起)。为做好此项工作,现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学习对象及范围

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。(学习经历须从2012年补起)

二、学习要求

按照《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》(陕人社发〔2013〕61号)规定:

1.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

l 公需科目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、基本理论、技术、信息等方面的知识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,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。

l 专业科目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、技术、信息,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。专业科目由各部门、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,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。

2.专业技术人员需到相应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(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名单参见附件3)报名参加培训学习,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,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,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。

3.继续教育学时认证以《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》(附件4)的规定为准。

附件请从oa中下载。

人事处

2014年7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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